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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哈尔滨市新农村建设融资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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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为优化哈市新农村建设融资环境,本文分析了新农村建设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金融系统的流转作用、调动农户的主体作用的相关建议,并完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融资行为,灵活应用优惠政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优化农村融资体制,满足新农村建设融资需要,从而大幅度提高新农村建设融资效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融资 建议
一、哈尔滨市新农村建设融资环境的现状
哈尔滨市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点,三农问题关系着哈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效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自哈尔滨市十二五规划以来,哈市的新农村建设直按照十二五提出的要求,稳步推进。但是哈尔滨市是工业城市,区域发展战略不均衡,在融资环境上重城轻农,导致了城乡之间融资环境存在差异。农村地区本身缺乏自有资金,人均收入也比城市人均收入低不少,从而导致农村地区无法进行资本的快速积累,无法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农村地区更应该注重拓展资金来源,为了促使外部资金投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地方政府出台了系列鼓励措施。但是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大量的金融机构撤出农村领域,导致投向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哈市并没有建立个完善的农村融资系统,导致来自政府的财政投入,来自市场的金融支持,来自社会的自筹资金,无法有效配合形成合力。因此优化哈市新农村建设融资环境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哈尔滨市新农村建设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投入不足。市场上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投入来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不例外。然而,从整体上看,哈市财政收入投向农村的力度呈个弱化的趋势。财政投入不足,明显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哈市关于新农村建设融资的相关法规还不完善,相关的融资机制欠缺。在融资过程中,通常只关注融资额的大小,往往对融资的合理性缺乏考量,导致融资使用的低效率。另外,由于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监管缺位,也导致资金配置不甚合理。
(二)信贷管理机制与农村发展不适应。农村信用社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上类似国有商业银行,且结算手段落后,县以下网点受省市级联社限制,贷款规模较小,以致相当
部分农业项目工程得不到农村信用社的支持,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贷款用途由过去单
的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转变为农业大型机械以及农产品深加工等诸多环节。但金融系统提供的贷款项目依旧是限于生产生活贷款领域,其它贷款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地方相关部门贯彻中央惠农政策精神不到位,每年的中央号文件都有指示精神,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是三农工作的重点,但地方相关部门没有处理好金融系统与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贯彻政策死板,以致农村放贷业务没有向深度开展。另外,地方政府与当地的金融部门沟通较少,政府没有起到搭建金融系统与农民、乡镇企业之间桥梁的作用。
(三)证券产品市场不完善。通过股票、政府债券、基金等也是聚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对证券发行市场的规定比较严格,从事农村投资的经济体无法满足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我国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从而弱化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金融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不够。部分相关金融系统在金融危机后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撤出了许多在农村的网点,使农村融资难度加大。而农业投资本身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缺乏金融系统的支持,大量的资金信贷无法投入新农村建设中,反而大量的农民存款被吸收,流到了城市,这样导致了新农村建设融资更加困难。由于农村中农户规模小,比较分散,相应农户的信用指数无法全面评估,相关金融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农户的真实心意,因而投融资的风险幅度增加,不得已也导致资金的外流。
三、优化哈尔滨市新农村建设融资环境的建议
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融资的需求,政府应该利用多种手段,形成合理有效的农村融资机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融资的效率。
(一)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在实际投入过程中,政府需要保证财政投入的数量达到预期目标,需要使政府财政投入在新农村方面的资金逐年增长。积极开展农村的公共产品建设,吸引金融资本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从而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增砖添瓦。
(二)完善金融系统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系统至关重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更要求各大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合理布局金融网点,农村金融系统吸收资金,充分用于新农村建设。同时金融系统也应该开发出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新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打造适合农户的小额贷款的产品。灵活的贷款形式,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还需要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融资压力大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适当放宽要求,给予地方定的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利,补充新农村建设资金需要。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融资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融资市场,健全监督机制,用法律来指引融投资的方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政府层面上,应该在法律与相应的规定中对着力发展的投融资平台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金流向新农村建设方面。
(四)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信用社信贷网络建设,整合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推广跨行转账、集中代理等业务,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信贷网络。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水、电网上缴费业务,减少现金流量,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在有条件的村庄实施网络进村工程,这样,农户、乡镇企业就可进行快捷的信贷服务。积极开展农业信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对有优势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政府对其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便利,比如,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顺利开展。开展农村担保组织,分散农村金融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存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为稳定农村金融提供保障措施,有利于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对农户、乡镇企业积极宣传金融基础知识,让农户、乡镇企业主及职工了解金融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反假币意识,金融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讲解反假币常识等。政府有关部门可成立联合金融服务小组,及时对金融网点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对农户的金融服务质量。
(五)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困难,
方面,政府需要定期向市场公布农业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这样能提高政府、金融系统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促进金融系统与农户的合作。另方面,要建立农户及农企的信用评价体系。如果仅仅依靠金融系统评估农户及农企信用指数,成本往往较高,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户及农企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金融系统与农户及农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能有效的提高新农村建设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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