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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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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外包(何伟香,1995),西安市在公共客运交通领域引入了特许经营(黎秀蓉,2002)。2000年以来,上海、南京、宁波、北京等城市陆续推行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方式——养老服务是国内践行公私伙伴关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先行领域。②针对公私伙伴关系的地方实践,不乏学术讨论,但既有研究依然较多关注概念和理念。因此,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而言,总体上是一种实践相对超前、政策和研究相对滞后的状态。
本文尝试梳理养老服务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的既有文献,特别关注政府购买在这一领域所得到的研究情况,也关心政府购买与事业单位改革之间衔接的可能。
一、文献概况:获取途径和文献规模
在“中国知网”数据库内做主题检索,用养老服务、公私伙伴、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社会养老、社会化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主题词做单独检索或者组合检索,可以得到如表1和表2所示的文献情况。根据文献检索情况可以得到如下判断:
1.如表1和表2所示,从文献规模上看,使用“社会化养老”或者“社会养老”等概念的文献明显多于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概念的文献。社会化养老的本意就是“养老的社会化”,即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由家庭为主体向社会为主体的转化过程及相应的结果(葛林、束兰根,1996)。社会养老方式所对应的养老服务就是社会养老服务。在中国,社会养老服务是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而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增多的背景下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其生活所需的服务。可见,“社会养老”这个概念本身就表达了公私合作、公私伙伴的意涵。作为一种养老方式或者说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式,它要求政府与社会组织、家庭等多元主体形成合作。这是由中国社会变迁和人口结构变迁的状况所决定的趋势。③在老年人的生活中,社会养老服务与家庭养老服务共同支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养老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等方式。
2.从文献分布的时间段来看,结合表1和表2可知,不论是对“养老服务”还是对“社会(化)养老”的关注,都始于20世纪90年代。从2000年开始,社会化养老得到较多讨论,同期开始有文献使用“政府购买”的概念(李慷,2001)。如果以“100篇”为标准来衡量一个研究领域是否得到了较多关注,那么如表2所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予以较多关注始自2005年,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较多关注出现在2014年。总体上,不论是关注养老服务本身,还是关注社会(化)养老,抑或讨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绝大多数的文献都集中在2010年以来的时间段。这表明,养老服务领域的公私伙伴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吸引了较多的研究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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