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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定0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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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        〈〈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信息披露以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
 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邮寄资料;
 (五)        电话咨询;
 (六)        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现场参观;
 (九)        路演。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
 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
 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
 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
 务。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信息管理部 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辅
 助部门,负责公司网站上有关投资者关系信息版面的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所属子 公司均有义务配合证券投资部
 组织的投资者参观或调研活动,以便更好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章附贝U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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