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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领域中的“哥白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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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康德在晚年发表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系统地表述了他一贯坚持的道德神学思想。他从罪恶这个基督教神学的核心问题入手,深入探讨了自由意志作为作恶和弃恶从善的终极根据所具有的道德意义,用自由取代恩典来对人性的善恶和“心灵的改变”进行了辩证的解析。康德也深刻地阐释了基督教教义和信仰的道德内涵,在坚持道德自足性的基础上,鲜明表达了道德神学“从德性前进到蒙恩”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康德;自由意志;善恶;道德神学
作者简介:赵林,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哲学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5-0026-08 一、向善的禀赋与趋恶的倾向
1793年出版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是康德晚年的一部重要的宗教哲学著作,与三大批判不同,这是一部专门探讨宗教问题的著作,系统地表述了康德的道德神学思想。可以说,在三大批判中基本形成的道德神学思想,在这本书里才系统而全面地得到了阐述。
与《实践理性批判》从实践理性的至善理想中引出宗教问题的进路不同,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是从罪恶这个基督教神学的核心问题入手来表述他的宗教哲学的。罪恶虽然与德行在表面上相对立,但同样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因此这本书(乃至整个康德宗教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自由问题。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这个问题被表述为:道德上恶的人如何能够弃恶从善?借用《圣经》里的话来说,即坏树是否以及如何能够结出好果子来。1由此就必然要涉及人的本性问题,具体地说,人就其本性而言,到底是善良的还是邪恶的?如果是邪恶的(如基督教的原罪观所认为的那样),那么他最初是怎么变坏的?他是否全然败坏了,还是仍然保留着一些善的基因,在某种契机的作用下可能结出好果子?这些重要问题,就是该书所要探讨的。
罪恶问题不仅是基督教原罪论的基石,而且也构成了神义论的中心问题。在此前发表的《论神义论中一切哲学尝试的失败》(1791年)中,康德驳斥了神义论就世间的罪恶替上帝作辩护的种种借口,但他却与神义论者一样,不得不面对罪恶存在的事实。尤其是当涉及到罪恶产生的原因时,康德也必须与奥古斯丁和莱布尼茨等人一样追溯到自由这个最终的根据。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是一个无法探究的形而上学概念;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自由成为人的本质规定性,成为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和善良意志的最终根据,它无疑是一个褒义的概念。但是当康德面对世间存在的罪恶事实时,他必须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自由的含义,即自由与罪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从逻辑上来说,只有首先承认了自由是导致罪恶或人性堕落的终极根据,才能顺理成章地说明本性败坏以后的人如何能够再次凭借自由这个终极根据而弃恶从善。因此,罪恶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探讨的主要问题。
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的序言中,首先重申了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表述的一个基本思想,即道德的自足性——道德并不需要宗教,但是却导致了宗教。他明确地写道:“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1](序言P1)“但是,如果应该把最严格地遵循道德法则设想为造成至善(作为目的)的原因,那么,由于人的能力并不足以造成幸福与配享幸福的一致,因而必须假定一个全能的道德存在者来作为世界的统治者,使上述状况在他的关怀下发生。这也就是说,道德必然导致宗教。”[1](P6注释)
在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康德开始对人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他列举了古往今来关于人性的各种不同观点:各种宗教关于人性每况愈下的道德退化论、英雄史诗关于人性不断弃恶从善的道德进化论,以及认为人性非善非恶或亦善亦恶的主张。面对着众说纷纭的人性论观点,康德首先对恶的实质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恶并非是指一种恶的行为,而是指一种恶的动机或者心中的恶的准则。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明确地把恶定义为任性的准则对意志的普遍道德法则的背离,包含有意的背离和无意的背离。对于康德来说,人的任性对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道德律)的遵守就是善,背离就是恶,因此恶说到底乃是由于某种先天的本体(道德法则)的缺乏。由此可见,康德对于恶的定义仍然受奥古斯丁关于恶是“善的缺乏”或者“本体的缺乏”的思想之影响。1
关于恶产生的最终根据,即人的任性背离(或缺乏)道德法则的原因,在康德看来是一个无法追问的问题。人们通常把恶的原因归结为人的本性,而本性则被理解为运用自由的主观根据。因此说到底,恶的根据正如同善的根据一样,都在于人的自由本质。正因为人是一种先验自由的生灵,所以他既可以运用这种自由遵循道德法则而为善,也可以滥用这种自由违背道德法则而作恶。然而关于自由本身,我们却再也不能追问它的根据,因为自由之所以是自由,正是在于它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一个外在的根据。此外,也正是由于自由是人从善或作恶的最终根据,这种善恶才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人才必须为他的自由任性所导致的善恶后果担负起道德上的责任。康德的如下一段文字是极具启发意义的:
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什么?以及他应该成为什么?是善还是恶?这必须由他自己来造成,或者必定是他自己过去所造成的。善与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性的结果。因为若不然,他就不能为这两者负责,从而他在道德上就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是恶的。如果这意味着,人被造就成为善的,那么,这意思无非是说,人被造就为向善的,人的原初禀赋是善的。但人本身还没有因此就已经是善的,而是在他把这种禀赋所包含的那些动机接纳或不接纳入自己的准则(这必须完全听任于他的自由选择)之后,他才使自己成为善的或者恶的。[1](P32-33)
也就是说,无论人在本性上被造就为是向善的还是趋恶的,人最终成为道德上善的或者恶的,还是要由人的自由任性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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