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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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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化学品污染是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尚为空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供给不足。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对气候变化兼具减缓性和适应性,需要在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指导下,对化学品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立法,确立保障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需着重强调预防原则与全面管理原则;完善化学品计划与规划制度,调整化学品产业结构,发展绿色化学;统一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以“最佳适用技术”为原则严格化学品环境标准制度;完善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化学品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化学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评价。
[关键词] 气候变化;化学品污染;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2—0029—07
全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气候的变化又与人类使用化学品有着密切关系,应对气候变化,有必要从化学品污染防治着手,加强化学品管制。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空白及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供给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本文试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论述我国如何完善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
一、完善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应对气候变化必要性分析
(一)气候变化与化学品污染的关系
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是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1}。气候变化源于地球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特别是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比重增加,而地球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又归因于自然界本身和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尤其是后者,其实质是人类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向环境排放废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能力[1],从而导致空气成分的变化。目前,空气中的污染物已达百余种,其中主要污染物有五种:一氧化碳占12%,二氧化碳占18%,烃类化合物占12%,飘尘占10%,氮氧化物占6%,其余2%为氯、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氟利昂、氨、各种有机溶剂的蒸汽以及农药、石棉、铅、汞以及各种粉尘[2]。这些空气污染物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可能改变全球气候的化学和物理特性。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附件A已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六种气体列为温室气体。
空气中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中对化学品的使用。化学品又称化学物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性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剂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目前已为人知的化学品就有500万—700万之多,并且每年还有千余种新化学品问世,化学品的年产量已超过4亿吨[3]。这些化学品涉及化学矿山、化肥、农药、染料、涂料、纯碱、氯碱、无机化学品、基本有机原料、新领域精细化工、橡胶加工、新材料等12个主要行业[4]。这些化学品丰富和改善了人类的生活,促进了社会发展,但由于人类在对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管理不善,或使用化学品不当,导致化学品以废物的形式进入环境,从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空气污染物中的多数成份都能在化学品的废物中找到,因而化学品污染是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另外,除“直接排入式”外,化学品废弃物的化学成份还会相互作用,产生“二次性污染物”,如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又会加剧影响气候变化。
(二)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应对气候变化供给不足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加强化学品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管制立法,但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相关立法都还极不完备。在国际法层面,有关化学品污染防治的公约还相当不完善、不系统,无法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总起来说,有关化学品管制的国际规则层次较低,大都不具法律约束力,比较集中于化学品登记与分类、化学品国际贸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化学品运输四个领域[5]。国际化学品管制侧重于化学品安全方面,目的虽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但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规定。国际社会虽在保护臭氧层、应对气候变化上已对化学品给予足够重视,但限于公约的各自目标,并没有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对化学品的管制进行详细的规定。
在国内法层面,我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尚为空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对气候变化重视不足。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和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是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文件,但这两个文件仅笼统提出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发展煤层气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可见,目前我国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化学品污染防治的路径还不通,只能寄希望于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
而我国在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应对气候变化上更是严重供给不足。首先,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理念滞后,在立法目的上侧重化学品安全,对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应对气候变化重视不足。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1}而制定的。这种主要从管理、安全保障需要角度的立法目的,使得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无法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在理念上亟待更新,由于化学品污染损害的潜在性、持久性、不确定性、生物转化性等特点,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需要确立系统、整体防治的理念,而我国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上实行重点立法,无法满足应对气候变化这种需要全面控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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